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0號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zhang)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軌(gui)道(dao)交(jiao)通(tong)運營(ying)管理,保證城市軌(gui)道(dao)交(jiao)通(tong)正(zheng)常、安(an)全(quan)運營(ying),維護城市軌(gui)道(dao)交(jiao)通(tong)運營(ying)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軌(gui)道(dao)交(jiao)通(tong)運營(ying)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的管理(li)活動。
第三條 國(guo)務院(yuan)建(jian)設(she)主管部(bu)門負責全國(guo)城市軌道(dao)交通的監督管理(li)工作。
省、自(zi)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zhu)管(guan)部門負(fu)責(ze)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guan)理工(gong)作(zuo)。
城(cheng)市(shi)人民政府城(cheng)市(shi)軌道交(jiao)(jiao)通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負責本行政區域(yu)內城(cheng)市(shi)軌道交(jiao)(jiao)通的監督管(guan)理(li)工作。
第二(er)章 運(yun)營管理
第四條 城市(shi)人民(min)政(zheng)府城市(shi)軌(gui)道交(jiao)通主管部(bu)門應當按照《行政(zheng)許(xu)可(ke)法》以及市(shi)政(zheng)公(gong)用事業特許(xu)經營的(de)有關規定(ding),依(yi)法確定(ding)城市(shi)軌(gui)道交(jiao)通運營單位。
第(di)五條 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cheng)竣工后,應當進行(xing)(xing)(xing)工程(cheng)初驗(yan);初驗(yan)合格(ge)的(de)(de),可以進行(xing)(xing)(xing)試(shi)(shi)運(yun)行(xing)(xing)(xing);試(shi)(shi)運(yun)行(xing)(xing)(xing)合格(ge),并(bing)具備(bei)基本(ben)運(yun)營(ying)條(tiao)件(jian)的(de)(de),可以進行(xing)(xing)(xing)試(shi)(shi)運(yun)營(ying)。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并報有關部門備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安全設施不符(fu)合有關(guan)國家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cheng)項目,不得投入運營(ying)。
第(di)六條 城(cheng)(cheng)市軌道交通(tong)運(yun)營單位應當按(an)照(zhao)國家有關規(gui)定和(he)特許經營協議,制定城(cheng)(cheng)市軌道交通(tong)運(yun)營服務規(gui)則和(he)設(she)施保養維護辦法,保證城(cheng)(cheng)市軌道交通(tong)的正常、安(an)全運(yun)營。
第七條(tiao)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dang)執行價(jia)格主管部門依(yi)法(fa)確定的票價(jia),不得擅自(zi)調整。
第八(ba)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dang)為乘客提供安全便(bian)捷的客運服務,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kou)、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zhi)醒目(mu)。
第九條 城(cheng)市(shi)軌道交通(tong)運營(ying)單(dan)位工作(zuo)人員(yuan)(yuan)應當(dang)佩(pei)戴標志、態度文明、服務規(gui)范。駕駛員(yuan)(yuan)、調度員(yuan)(yuan)、行車(che)值班員(yuan)(yuan)等(deng)崗位的工作(zuo)人員(yuan)(yuan)應當(dang)經培訓合格后,持(chi)證上(shang)崗。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dan)位應當在(zai)車站(zhan)配備急救(jiu)箱,車站(zhan)工作人員(yuan)應當掌握必(bi)要的(de)急救(jiu)知識和(he)技能。
第十條 城市軌道(dao)交(jiao)通(tong)運(yun)營過(guo)程中發(fa)生故(gu)障而影(ying)響運(yun)行的(de),城市軌道(dao)交(jiao)通(tong)運(yun)營單位應(ying)(ying)當及(ji)時(shi)組織(zhi)乘客疏散,并盡(jin)快排(pai)除(chu)故(gu)障,恢復(fu)運(yun)行。一時(shi)無法恢復(fu)運(yun)行的(de),城市軌道(dao)交(jiao)通(tong)運(yun)營單位應(ying)(ying)當及(ji)時(shi)報告(gao)城市人(ren)民政(zheng)府城市軌道(dao)交(jiao)通(tong)主管(guan)部門。
第十一條(tiao) 城市軌道交(jiao)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乘(cheng)客有權持(chi)有效車票要求城市軌道交(jiao)通運營單(dan)位(wei)按照單(dan)程票價(jia)退還(huan)票款。
第(di)十二條(tiao) 禁止(zhi)下列危害城市(shi)軌(gui)道交通(tong)正常(chang)運營的行(xing)為:
(一(yi))在車廂內吸煙、隨地(di)吐痰、便溺(ni)、吐口(kou)香糖、亂(luan)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zai)車站、站臺、站廳、出入口、通道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擅自擺攤設點(dian)堵(du)塞通道的;
(三)擅(shan)自進入軌道、隧道等(deng)禁(jin)止進入的區(qu)域;
(四)攀(pan)爬、跨越圍墻(qiang)、護(hu)欄(lan)、護(hu)網、門(men)閘;
(五)強行上下列車;
(六)在車廂或者城市(shi)軌道(dao)交通設施上亂(luan)寫、亂(luan)畫、亂(luan)張(zhang)貼;
(七)攜(xie)帶寵物乘(cheng)車;
(八)危(wei)害城市軌道交通(tong)運營(ying)和乘(cheng)客(ke)安(an)全(quan)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zhi)乘(cheng)客(ke)攜帶易燃、易爆(bao)、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cheng)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ying)單(dan)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pin)進行安全檢查(cha),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品(pin)的乘客,應(ying)當責令(ling)出站;拒(ju)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bu)門(men)依法處理。
第十(shi)四條 城(cheng)市(shi)人(ren)民政府(fu)城(cheng)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主管部門(men)和城(cheng)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運營單位(wei)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jie)受乘客對違反(fan)運營規(gui)定和服務規(gui)則(ze)的行為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三章 安全管(guan)理(li)
第十(shi)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dan)位應當依(yi)法承(cheng)擔(dan)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an)全責任(ren),設置安(an)全生(sheng)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an)全生(sheng)產管理人員,保證安(an)全生(sheng)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六(liu)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an)照反恐、消(xiao)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zai)城市軌道交通設(she)施(shi)內,設(she)置報警、滅(mie)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jian)視、緊急(ji)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she)備,定期(qi)檢(jian)查、維護,按(an)期(qi)更新,并保(bao)持完好。
第十七條 城市軌(gui)道(dao)交通(tong)運營單位負(fu)責(ze)城市軌(gui)道(dao)交通(tong)設施的管理和(he)維護(hu)(hu),定期對(dui)土(tu)(tu)建工程、車(che)輛(liang)和(he)運營設備(bei)進行(xing)維護(hu)(hu)、檢查,及(ji)時維修(xiu)更新,確(que)保(bao)其(qi)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和(he)維修(xiu)記錄(lu)應當保(bao)存至土(tu)(tu)建工程、車(che)輛(liang)和(he)運營設備(bei)的使(shi)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條(tiao) 城市(shi)軌(gui)(gui)道交(jiao)通(tong)(tong)運(yun)營單(dan)位應當組織(zhi)對(dui)(dui)城市(shi)軌(gui)(gui)道交(jiao)通(tong)(tong)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chang)期監測工(gong)作,評(ping)(ping)估城市(shi)軌(gui)(gui)道交(jiao)通(tong)(tong)運(yun)行(xing)對(dui)(dui)土建工(gong)程(cheng)的影響,定(ding)期對(dui)(dui)城市(shi)軌(gui)(gui)道交(jiao)通(tong)(tong)進行(xing)安全性(xing)評(ping)(ping)價,并針對(dui)(dui)薄(bo)弱環節(jie)制(zhi)定(ding)安全運(yun)營對(dui)(dui)策。
在發生地震、火災等重(zhong)大災害后(hou),城市(shi)(shi)軌道(dao)交通運營(ying)單位(wei)應當對城市(shi)(shi)軌道(dao)交通進行安(an)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后(hou),方可恢復(fu)運營(ying)。
第(di)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dan)位(wei)應當采(cai)取(qu)多種形式向(xiang)乘(cheng)客宣傳安(an)全乘(cheng)運的知識和(he)要求(qiu)。
第二十(shi)條 城市軌(gui)道交通應當(dang)在以下范(fan)圍設置控制(zhi)保(bao)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50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10米內。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軌道(dao)交(jiao)通控(kong)制保護區內(nei)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在征(zheng)得運營單位同(tong)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一)新建(jian)(jian)(jian)、擴建(jian)(jian)(jian)、改建(jian)(jian)(jian)或者(zhe)拆除建(jian)(jian)(jian)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過江隧道(dao)段(duan)挖沙、疏浚河道(dao);
(四(si))其他(ta)大(da)面積(ji)增加或減(jian)少載荷的活動。
上(shang)述作業穿過地鐵下方時,安全防護(hu)方案還應當經(jing)專(zhuan)家審查論證(zheng)。
運(yun)營單位在不停運(yun)的(de)情(qing)況下(xia)對城市(shi)軌道(dao)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de),應(ying)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城市(shi)人民政府(fu)城市(shi)軌道(dao)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er)十(shi)二(er)條 在城(cheng)市軌(gui)道交通線(xian)路彎道內(nei)側,不(bu)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wang)的建筑物、構筑物,不(bu)得種植(zhi)妨礙行車瞭望(wang)的樹木。
第二十三(san)條(tiao) 禁(jin)止下(xia)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she)施的(de)行為:
(一(yi))非緊急(ji)狀態(tai)下動用應急(ji)裝置(zhi);
(二(er))損壞車輛、隧道(dao)、軌(gui)道(dao)、路基、車站等設施(shi)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lan)、通信信號系統(tong);
(四)污損(sun)安全(quan)、消防、疏散導向(xiang)、站(zhan)牌等標志,防護監視(shi)等設備;
(五)危害(hai)城市軌道交通設(she)施(shi)的其(qi)他行為。
第(di)四章 應(ying)急管理
第二十四(si)條(tiao) 城市(shi)人民政府(fu)城市(shi)軌道交通(tong)主管部門應(ying)當會同有(you)關部門制(zhi)定(ding)處理突發(fa)事件(jian)的應(ying)急(ji)預(yu)案;城市(shi)軌道交通(tong)運營(ying)單位應(ying)當根據實際運營(ying)情況制(zhi)定(ding)地震、火(huo)災、浸(jin)水、停電、反恐、防爆(bao)等分專題的應(ying)急(ji)預(yu)案,建立應(ying)急(ji)救(jiu)援組織,配備救(jiu)援器材設備,并定(ding)期組織演(yan)練。
當(dang)發生(sheng)地(di)震、火災或者(zhe)其他突發事(shi)件時(shi),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dan)位和(he)工作(zuo)人(ren)員應當(dang)立即報警(jing)和(he)疏散人(ren)員,并采取(qu)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cheng)市(shi)軌道交(jiao)通車輛地面行(xing)駛中遇到沙(sha)塵、冰(bing)雹、雨、雪、霧(wu)、結冰(bing)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qi)象條件時,城(cheng)市(shi)軌道交(jiao)通運營單位(wei)應當啟動應急預案(an),并按照操(cao)作規(gui)程進行(xing)安全處置。
第二(er)十六條 遇(yu)有城(cheng)市(shi)軌道(dao)交通客(ke)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ying)的(de)緊急情(qing)況,城(cheng)市(shi)軌道(dao)交通運營(ying)單位應當采(cai)取限制(zhi)客(ke)流量的(de)臨時措施(shi),確保運營(ying)安全。
第(di)二十七(qi)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zhe)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shi)(shi)軌道交通(tong)安全(quan)的(de)情(qing)形,并(bing)(bing)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quan)運(yun)(yun)營(ying)時,運(yun)(yun)營(ying)單位可(ke)以停止線路運(yun)(yun)營(ying)或者(zhe)部(bu)分路段運(yun)(yun)營(ying),但是(shi)應當提前向(xiang)社(she)會(hui)公告,并(bing)(bing)報(bao)告城市(shi)(shi)人民(min)政府城市(shi)(shi)軌道交通(tong)主管(guan)部(bu)門。
第二(er)十八條 城市軌(gui)道(dao)(dao)交(jiao)通(tong)運(yun)營(ying)(ying)中發生安全事故(gu),城市人(ren)民政府城市軌(gui)道(dao)(dao)交(jiao)通(tong)主管(guan)部門(men)、城市軌(gui)道(dao)(dao)交(jiao)通(tong)運(yun)營(ying)(ying)單位應當依據應急(ji)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城(cheng)市(shi)軌道交(jiao)通運營中發生人員(yuan)傷(shang)(shang)亡(wang)事故(gu),應當(dang)(dang)按照先搶救受傷(shang)(shang)者(zhe),及時排(pai)除(chu)故(gu)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chu)理(li)事故(gu)的原(yuan)則處(chu)理(li),并按照國家有(you)關規定及時向有(you)關部門報(bao) 告;城(cheng)市(shi)人民政府城(cheng)市(shi)軌道交(jiao)通主管部門、城(cheng)市(shi)軌道交(jiao)通運營單位(wei)應當(dang)(dang)配(pei)合公安部門及時對現場進行勘(kan)察、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chu)理(li)。
第(di)三(san)十條(tiao) 城市軌(gui)道(dao)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wang)的,城市軌(gui)道(dao)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yi)法承擔相(xiang)應的損害賠(pei)償責任;能夠(gou)證明傷亡(wang)人員(yuan)故意或(huo)者(zhe)自身健康原因(yin)造成的除外。
第五(wu)章(zhang) 法律(lv)責任
第(di)三十一條 違反(fan)本辦法第(di)五(wu)條規定(ding),未經竣工(gong)驗(yan)收合格(ge),將城市(shi)軌道交通工(gong)程(cheng)項目(mu)投入正式(shi)運(yun)營(ying)的(de),按照《建設工(gong)程(cheng)質量(liang)管理條例》的(de)有關規定(ding)進(jin)行處罰。
第(di)三十二(er)條 違(wei)反(fan)本辦法(fa)第七條規定(ding)(ding),城(cheng)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wei)未執行價(jia)格主管部門依法(fa)確定(ding)(ding)的(de)(de)票價(jia)的(de)(de),由(you)價(jia)格主管部門按照價(jia)格法(fa)律(lv)法(fa)規的(de)(de)規定(ding)(ding)依法(fa)處罰(fa)。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ba)條規定,未(wei)保(bao)證車(che)站、車(che)廂整潔,出入口、通(tong)道暢通(tong),保(bao)持(chi)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zhi)醒目(mu)的(de);
(二)違(wei)反(fan)本辦法第九(jiu)條規定,安排未經培訓(xun)合格的工(gong)作人員上崗或者(zhe)未在車站配備急救箱(xiang)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發生運營故障時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正常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shi)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i)定(ding),未設置報警、滅(mie)火、逃生、防(fang)(fang)(fang)汛、防(fang)(fang)(fang)爆、防(fang)(fang)(fang)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jiu)援等器材和(he)設備,并保持完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shi)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ji)預案(an)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shi)八條(tiao)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yi))違反本(ben)辦法第(di)二十一(yi)條第(di)一(yi)款規定(ding),在(zai)城(cheng)市軌(gui)道(dao)交通控(kong)制(zhi)保護區內進行作業(ye)(ye)的作業(ye)(ye)單位未制(zhi)定(ding)安全防護方案,或(huo)者(zhe)未征得城(cheng)市軌(gui)道(dao)交通運營(ying)單位同(tong)意的;
(二)違(wei)反本辦法第(di)(di)二十一條第(di)(di)三款規定,城市(shi)軌道交(jiao)通運營(ying)單(dan)位對軌道交(jiao)通進(jin)行擴建(jian)、改建(jian)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hu)方案的。
第三十九條 個人或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di)四十條(tiao)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yi))違(wei)反(fan)本辦法第二十五(wu)條(tiao)規(gui)定,遇有惡劣氣象條(tiao)件時,未按照應急(ji)預案和(he)操作規(gui)程(cheng)進行(xing)處(chu)置的(de);
(二)違反本辦法第(di)二十六條規定,在(zai)客流量急增(zeng)危及安全運營時,未采取(qu)限(xian)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三(san))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停止運營(ying)時,未提前向社會公(gong)告和報告主管部門(men)的;
(四)違(wei)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生安(an)全事故時,未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chu)置的。
第四(si)十(shi)一(yi)條(tiao) 城市人(ren)民政(zheng)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ren)員玩忽(hu)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de)(de),由其所在單位依法(fa)給(gei)予行政(zheng)處分;構成犯罪的(de)(de),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si)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zhi)城市公共交通系(xi)統中大運(yun)量的城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yun)系(xi)統。
本辦法所稱(cheng)城市軌道(dao)交通(tong)(tong)設施(shi),是指為保障(zhang)城市軌道(dao)交通(tong)(tong)系統(tong)(tong)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dao)、隧(sui)道(dao)、高架道(dao)路(含(han)橋梁)、車(che)站(含(han)出入口、通(tong)(tong)道(dao))、通(tong)(tong)風亭、車(che)輛、車(che)站設施(shi)、車(che)輛段、機電(dian)設備、供(gong)電(dian)系統(tong)(tong)、通(tong)(tong)信信號系統(tong)(tong)等設施(shi)。
第四十三(san)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鄭州市物價局關于鄭州地鐵票價的批... 下一篇:鄭州地鐵關于老年人乘車優惠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