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zheng)州市(shi)人民政(zheng)府令
第209號
《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馬 懿
2013年12月15日
鄭州市城市軌(gui)道(dao)交通運營管(guan)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yi)條 為(wei)規范城(cheng)市軌道(dao)交(jiao)(jiao)通(tong)(tong)(tong)運營(ying)管(guan)理,保障城(cheng)市軌道(dao)交(jiao)(jiao)通(tong)(tong)(tong)安全運營(ying),維護乘(cheng)客(ke)和城(cheng)市軌道(dao)交(jiao)(jiao)通(tong)(tong)(tong)運營(ying)單位(wei)的(de)合(he)(he)法權(quan)益(yi),根據《城(cheng)市軌道(dao)交(jiao)(jiao)通(tong)(tong)(tong)運營(ying)管(guan)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he)(he)本(ben)市實際(ji),制(zhi)定本(ben)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dao)交通運(yun)營管理(li),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shi)軌道交通運(yun)(yun)營管(guan)理應當遵循科學(xue)管(guan)理、安全運(yun)(yun)營、規范服(fu)務、高效便(bian)捷(jie)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bu)門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行政主管部(bu)門,負責本辦(ban)法的組織實施(shi)。
發展改革、城鄉(xiang)規(gui)劃、財政、公安、消防、衛(wei)生(sheng)、價格、安全生(sheng)產監(jian)督、城鄉建設、環境保(bao)護、城市(shi)管(guan)理(li)、國有資產監(jian)督等(deng)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zhi)責,共同做(zuo)好城市(shi)軌道交通運營監(jian)督管(guan)理(li)工作。
城(cheng)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沿(yan)線(xian)各(ge)縣(市(shi)、區)人民政府及(ji)(ji)開(kai)發區管理(li)委員會應當(dang)配合做好城(cheng)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運營的保(bao)障及(ji)(ji)沿(yan)線(xian)設施設備的保(bao)護工作。
第(di)五條 城(cheng)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運(yun)營(ying)單(dan)位(以下簡稱運(yun)營(ying)單(dan)位)依法承擔城(cheng)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運(yun)營(ying)責任,加強(qiang)運(yun)營(ying)安全管(guan)理,嚴格規范運(yun)營(ying)服務(wu),確保運(yun)營(ying)安全和服務(wu)質(zhi)量。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按照國家(jia)、省、市有(you)關(guan)規定享(xiang)受(shou)政(zheng)府補(bu)貼。
第(di)二章 運營服(fu)務
第七條 市(shi)交(jiao)通(tong)運輸行政主(zhu)管部門(men)應當(dang)制(zhi)定城市(shi)軌道交(jiao)通(tong)運營服(fu)務規范和(he)乘客守則(ze),并對城市(shi)軌道交(jiao)通(tong)運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運營(ying)單位(wei)應當(dang)按照運營(ying)服(fu)務規范及相關規定提(ti)供安全、便捷、優(you)質的運營(ying)服(fu)務,保(bao)障乘客的合法權益(yi)。
第八條 運(yun)營單位應(ying)當履行下列(lie)服務職責:
(一(yi))制(zhi)定(ding)主要(yao)崗位的服(fu)務作業標(biao)準以及車站(zhan)、列車設施設備(bei)和(he)線路運(yun)營(ying)管理(li)標(biao)準,并制(zhi)定(ding)相應的管理(li)制(zhi)度(du);
(二)落實(shi)安全生產責任(ren),保障(zhang)運營秩序;
(三(san))向社會(hui)公布服務承(cheng)諾;
(四(si))在車(che)站(zhan)醒目位置明示首(shou)末班車(che)運(yun)營時(shi)間;調整首(shou)末班車(che)運(yun)營時(shi)間的,應當(dang)提前向(xiang)社會公(gong)布;
(五)保(bao)障車(che)站運營(ying)服(fu)務(wu)設施(shi)正常使(shi)用,并維(wei)護車(che)站和列車(che)的環境衛(wei)生;
(六)依法應當履行(xing)的其他(ta)服務職責(ze)。
第(di)九條 運營單位工作人(ren)員應當佩戴標志(zhi)、文明(ming)服務(wu)。
第(di)十(shi)條(tiao) 在軌道交通車站周邊500米范圍內,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設置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
第(di)十一條 本市建立城市軌道交通(tong)與(yu)地(di)面交通(tong)聯運保(bao)障機制。
城市軌道交通(tong)、城市公共(gong)交通(tong)、客(ke)運(yun)出租汽(qi)車、道路旅客(ke)運(yun)輸等運(yun)營單位應當配合實施聯運(yun)保障工(gong)作。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負責(ze)城市軌道交通(tong)的治安管理,維(wei)護城市軌道交通(tong)的治安秩序。
電力、供(gong)水、通(tong)信等(deng)相關單位(wei)應當保(bao)證城市(shi)軌道交通(tong)用電、用水、通(tong)信等(deng)需要,協(xie)助運營單位(wei)保(bao)障軌道交通(tong)正常(chang)運營。
第(di)十三(san)條(tiao) 老年人(ren)、兒童(tong)、中小學(xue)生、現(xian)役(yi)軍人(ren)和殘疾人(ren)按規定(ding)可享受優惠乘車(che)或者免費乘車(che)待(dai)遇。
第十四(si)條 城市(shi)軌道交通(tong)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dan)位應當執行價格主(zhu)管部門依法(fa)確(que)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軌道交(jiao)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zheng)常運(yun)(yun)行的,乘客有權在規定時(shi)(shi)間內(nei)持有效車票要求運(yun)(yun)營單位按(an)照(zhao)購票金額(e)退還票款,運(yun)(yun)營單位應(ying)當及(ji)時(shi)(shi)兌付。
第(di)十五條 因節(jie)假(jia)日(ri)、大型活動(dong)等原(yuan)因造成客(ke)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根(gen)據預案及時增加(jia)運力,疏導乘客(ke)。
在城(cheng)市軌道交(jiao)(jiao)通客(ke)流量(liang)激(ji)增,嚴(yan)重影響運(yun)營(ying)秩序(xu)或(huo)者(zhe)可能危及運(yun)營(ying)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運(yun)營(ying)單位應當及時(shi)向社會公告,并可以采(cai)取(qu)控制客(ke)流的臨時(shi)措施(shi),同時(shi)向市交(jiao)(jiao)通運(yun)輸行政主管部(bu)門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對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范行為的投訴,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對運營單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di)三章 乘(cheng)客行(xing)為規范(fan)
第十七條(tiao) 乘(cheng)客應當遵守(shou)(shou)城市軌道交通乘(cheng)客守(shou)(shou)則及相(xiang)關規定,接(jie)受、配合(he)運營單位工作人員(yuan)的(de)管理,共(gong)同維護(hu)乘(cheng)車秩序(xu)和環境衛生。
第(di)十八條 乘客應當使用有效車票乘車。運營單位對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按照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可加收全程票價5倍以下票款。
第(di)十九條 禁止攜帶(dai)下列物品和(he)動(dong)物進(jin)站:
(一)易燃易爆(bao)物(wu)品(pin),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xian)品(pin);
(二(er))非法(fa)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guan)制(zhi)器具;
(三(san))畜禽和貓(mao)、狗等寵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礙城(cheng)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chu)外);
(四)易污損設施、有嚴重異味、無(wu)包裝易碎(sui)和尖(jian)銳的物品;
(五)充氣氣球、鐵鋸(ju)、鐵棒(bang)、自(zi)行(xing)車(含電動自(zi)行(xing)車,已折疊的自(zi)行(xing)車除外);
(六)重量、體積、長度(du)超過規定的(de)物品;
(七(qi))影響(xiang)公共(gong)安全、運營安全、公共(gong)衛生的其他物品。
禁止攜(xie)帶物品的目錄由運營單位(wei)在車站醒目位(wei)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shi)條 運營(ying)單位應(ying)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安(an)(an)全檢(jian)(jian)查(cha)規范(fan)對乘客攜帶(dai)的(de)物品實施(shi)必要的(de)安(an)(an)全檢(jian)(jian)查(cha)。
乘客應當接受(shou)、配合運營單(dan)(dan)位的安(an)全(quan)檢(jian)查。對(dui)拒(ju)不配合檢(jian)查的,運營單(dan)(dan)位有權(quan)阻止其進站(zhan)或者責令其出站(zhan);對(dui)強(qiang)行進站(zhan)或者拒(ju)不出站(zhan)、擾(rao)亂公共秩序的,報(bao)告公安(an)機(ji)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zhi)下列(lie)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xu)、公共場(chang)所(suo)容貌和環境(jing)衛生的行(xing)為:
(一)在(zai)車(che)(che)站(zhan)或者列車(che)(che)車(che)(che)廂內吸煙、隨地吐(tu)痰、便(bian)溺(ni)、吐(tu)口香糖及亂扔(reng)果皮、紙屑、包裝物(wu)等;
(二)在車站或者列車車廂內躺臥、乞(qi)討、賣藝等;
(三)在車站或者列車車廂(xiang)內(nei)踩(cai)踏座席(xi)、追逐打鬧、大聲(sheng)喧(xuan)嘩;
(四)在(zai)車站內(nei)擅自(zi)擺(bai)攤設點,在(zai)車站或(huo)者(zhe)列(lie)車車廂內(nei)兜(dou)售或(huo)者(zhe)派發物品(pin)、散發廣告宣傳(chuan)品(pin)等;
(五(wu))在(zai)車站(zhan)、列(lie)車車廂或(huo)者其他(ta)城(cheng)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tu)寫、刻(ke)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等(deng);
(六(liu))在(zai)列車車廂內進食;
(七(qi))在車(che)站內擅自停放車(che)輛、堆放雜物,在車(che)站或者列車(che)車(che)廂內滑滑板(輪滑)、騎獨輪車(che)等;
(八(ba))在運(yun)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九)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gong)秩(zhi)序、公共(gong)場所容貌和環境(jing)衛(wei)生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精神病患(huan)者、智障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cheng)人的陪護(hu)下進站(zhan)乘車。
運營單位有權勸阻醉酒者和患有危及他人健(jian)康的傳染病患者進站乘車。
第四章 安全(quan)與應急
第二十三條 運營(ying)單位(wei)依法承擔城市(shi)軌道(dao)交通運營(ying)安全的主體(ti)責任。
運營單(dan)位應當(dang)建立健全(quan)安(an)全(quan)責任、安(an)全(quan)教育培訓、防火安(an)全(quan)管(guan)理、巡查與檢(jian)查、設(she)施安(an)全(quan)維護等安(an)全(quan)運營制度。
第二十四(si)條 運營單位應當(dang)對城(cheng)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軌道交通設(she)施設(she)備(bei)等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cheng)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應當(dang)立(li)即采取(qu)措施消除安全隱(yin)患。
運營單(dan)位對軌道交通沿線(xian)的設施設備進行(xing)技術防護和(he)監(jian)測(ce)時,沿線(xian)相(xiang)關單(dan)位和(he)個人應(ying)當予(yu)以(yi)配合。
第二十(shi)五(wu)條 運(yun)營單(dan)位(wei)應當按照消防(fang)(fang)管(guan)理、事故救援(yuan)等(deng)有關規定,在(zai)城市軌道交通設(she)(she)施內設(she)(she)置報警、滅火、逃生、緊急疏散照明、救援(yuan)、防(fang)(fang)爆、防(fang)(fang)毒、防(fang)(fang)汛等(deng)器材(cai)和設(she)(she)備,并定期檢查(cha)、維(wei)護、更新(xin),保證其(qi)完好(hao)和有效。
運營(ying)單位(wei)應當(dang)保持(chi)出入口、通(tong)道(dao)暢通(tong),不得在(zai)地下車站站廳(ting)乘客疏(shu)散區、站臺及疏(shu)散通(tong)道(dao)內設置(zhi)商業(ye)場所,保證安全、消防、疏(shu)散等各類導向標志(zhi)正確、清(qing)晰、完整、醒(xing)目。
第二十六(liu)條(tiao) 禁止下列危害(hai)城市軌道交(jiao)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zuo)有(you)警(jing)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zhuang)置(zhi),非緊急狀(zhuang)態下動(dong)用應急或者(zhe)安全裝(zhuang)置(zhi);
(二)遮(zhe)蓋、污損(sun)、擅自(zi)移(yi)動各(ge)種(zhong)標志、測量設(she)施以及安(an)全防護設(she)備;
(三(san))在軌(gui)道(dao)上(shang)放置、丟棄障礙(ai)物(wu),向(xiang)列車、工程車、軌(gui)道(dao)、通(tong)風(feng)亭(ting)(井(jing))、接觸(chu)網等城(cheng)市軌(gui)道(dao)交(jiao)通(tong)設(she)施投擲物(wu)品(pin);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dian)纜(lan)、機電(dian)設(she)備(bei)、路(lu)基、護坡、排水溝等設(she)施設(she)備(bei);
(五)攔(lan)截列(lie)車(che)、阻(zu)斷(duan)運輸;
(六)故意干擾城市軌道(dao)交通通訊(xun)頻率;
(七)擅自進入(ru)駕(jia)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ting)(井)或者其(qi)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八)攀爬、翻越(yue)或者推(tui)擠圍墻、欄桿、護網、閘機、列車、安全門、屏(ping)蔽(bi)門等(deng);
(九)強行上(shang)下(xia)車;
(十)在車(che)站、列車(che)車(che)廂、通風亭(井(jing))等(deng)城市軌道交通設施(shi)范(fan)圍內點燃明火;
(十一)阻(zu)擋車門、屏蔽門、安全門的正(zheng)常(chang)開啟或者(zhe)關閉;
(十二)危(wei)害城(cheng)市(shi)軌(gui)道交通運營安全(quan)的其他行(xing)為。
第二十七條(tiao) 城市軌道交通(tong)沿線設立控制保(bao)護(hu)區和(he)(he)重點保(bao)護(hu)區,控制保(bao)護(hu)區和(he)(he)重點保(bao)護(hu)區范圍包括地下、地表(biao)和(he)(he)地上。
因地質(zhi)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qing)況,需要調(diao)整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范圍的(de),由(you)運營單位提出,經(jing)市城鄉規(gui)劃(hua)、交(jiao)通運輸行政(zheng)主管部(bu)門審(shen)核后(hou),報市人民政(zheng)府確定。
第二十(shi)八條 控制保護區范圍按下列(lie)規定執行(xing):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控制中心等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過河(湖)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重點保(bao)護區范(fan)圍按下列(lie)規定執行:
(一)地下工程(車站、隧道等)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二)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5米內;
(三)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者路塹外邊線外側5米內;
(四)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站(所)、控制中心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
(五)城市軌道交通過河(湖)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控制保護(hu)(hu)區和重(zhong)點保護(hu)(hu)區的(de)邊界標志(zhi),由市(shi)交通(tong)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設置(zhi)。依法設置(zhi)的(de)邊界標志(zhi),任(ren)何人不得(de)毀壞或(huo)者擅自移動(dong)。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shi)軌道交(jiao)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ye)的(de),應(ying)(ying)當制定專(zhuan)項(xiang)施工方(fang)案和安全防護方(fang)案。有關行政(zheng)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有關行政(zheng)許可手(shou)續時,應(ying)(ying)當書面(mian)征求市(shi)交(jiao)通運輸行政(zheng)主(zhu)管部門意見:
(一)新建、改建、擴建、拆除道路、建筑物(wu)、構筑物(wu);
(二)從事基(ji)(ji)坑(keng)(槽)開挖、降水、頂進、爆(bao)破、樁基(ji)(ji)礎(chu)施工、灌(guan)漿、噴錨、勘(kan)察(cha)、鉆探(tan)、打樁等(deng)可能影響城(cheng)市(shi)軌道交通運營及設(she)施安全的作業;
(三(san))敷設(she)、埋設(she)、架設(she)排污(wu)、排水、泄(xie)洪溝渠、燃氣管(guan)道、電(dian)力(li)隧道、高(gao)壓線路等管(guan)線和(he)其他需跨越或(huo)者橫穿城市軌道交通的設(she)施;
(四)開(kai)挖河道水渠、打井取(qu)水;
(五)在過河(湖)隧道段水域從事疏浚作(zuo)業(ye)(ye)、采石(shi)挖砂等作(zuo)業(ye)(ye);
(六(liu))大(da)面積增(zeng)加或者減少載荷(he)等影響(xiang)城市軌道交(jiao)通設施(shi)安(an)全(quan)的活動(dong);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cheng)市軌(gui)道交(jiao)通運營安全的活動。
施工(gong)(gong)單位(wei)(wei)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gong)(gong)作業前與運(yun)營單位(wei)(wei)簽(qian)訂安全協議(yi),并(bing)接受運(yun)營單位(wei)(wei)對(dui)施工(gong)(gong)過程(cheng)的安全監控。
第三十條 重點保護區納入城市黃線管理,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與軌道交通工程無關的建設活動。
前(qian)款工程的施(shi)工方案由市交通運輸(shu)行政主(zhu)管部(bu)門組織(zhi)論(lun)證,運營單位實施(shi)安全(quan)監控(kong)。
第(di)三十一條(tiao) 市交通(tong)運輸行政(zheng)主(zhu)(zhu)管(guan)部門(men)應(ying)當會同(tong)公安(an)、消防(fang)、安(an)全(quan)生(sheng)產監督、城(cheng)市管(guan)理等行政(zheng)主(zhu)(zhu)管(guan)部門(men)制定城(cheng)市軌道交通(tong)突發事(shi)件應(ying)急預案,報市人民政(zheng)府批(pi)準后(hou)實(shi)施,并定期組織(zhi)應(ying)急演(yan)練。
運營單(dan)位應(ying)當按照城市(shi)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ying)急預案,制定火(huo)災、水災、地震(zhen)、停電、衛(wei)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專項(xiang)應(ying)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ying)急演練(lian)。
第(di)三十二條 遇有自然(ran)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zhong)影(ying)響城市軌道交(jiao)通(tong)運(yun)(yun)營安全(quan),并(bing)且無法采取(qu)措施保證安全(quan)運(yun)(yun)營時(shi),運(yun)(yun)營單位應當(dang)及(ji)時(shi)向(xiang)市交(jiao)通(tong)運(yun)(yun)輸行政主(zhu)管部門(men)報告(gao),并(bing)可以暫停線(xian)路運(yun)(yun)營或者(zhe)部分路段運(yun)(yun)營。暫停運(yun)(yun)營的,應當(dang)及(ji)時(shi)向(xiang)社會公(gong)告(gao)。
第三(san)十三(san)條(tiao) 城市(shi)軌道交通運(yun)營(ying)(ying)發生人(ren)員(yuan)傷亡(wang)事故,運(yun)營(ying)(ying)單位應當按照(zhao)先搶救傷者、后處理事故的原則,組織搶救傷者,及時排除障礙,盡快恢復(fu)正常運(yun)行(xing),并及時向(xiang)市(shi)交通運(yun)輸行(xing)政主管部(bu)門報(bao)告。
交(jiao)通(tong)運輸(shu)、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衛生等(deng)部門應(ying)當及時到達現場(chang),依法進行處理(li)。
第五章 法律(lv)責任
第三(san)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tiao)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規定,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di)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志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制定、實施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拒絕接受運營單位進行安全監控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di)三(san)十八條(tiao) 違 反(fan)本辦(ban)法(fa)規定,危(wei)(wei)害城(cheng)市(shi)軌(gui)道(dao)交通(tong)設(she)施(shi)、擾亂城(cheng)市(shi)軌(gui)道(dao)交通(tong)運營秩序(xu)以及其(qi)他危(wei)(wei)害城(cheng)市(shi)軌(gui)道(dao)交通(tong)安全、影(ying)響城(cheng)市(shi)軌(gui)道(dao)交通(tong)公(gong)共場所容(rong)貌(mao)和(he)環(huan)境衛生的,運營單(dan)位(wei)有(you)權(quan) 對行(xing)為(wei)人進(jin)行(xing)勸阻和(he)制止,可以責令行(xing)為(wei)人離(li)開城(cheng)市(shi)軌(gui)道(dao)交通(tong)設(she)施(shi)或者拒絕(jue)為(wei)其(qi)提供客運服務,并報告有(you)關行(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依法(fa)對其(qi)進(jin)行(xing)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運營單位(wei)有下列行為(wei)之一的,由(you)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ze)令改正,給予警告(gao),對直(zhi)接負(fu)責(ze)的主管人員(yuan)(yuan)和其(qi)他直(zhi)接責(ze)任(ren)人員(yuan)(yuan)依法追究其(qi)責(ze)任(ren):
(一)違反本辦法第(di)八條規(gui)定造(zao)成嚴(yan)重影響(xiang)的;
(二)違(wei)反本辦法第十五條(tiao)第二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liu)量(liang)激增,嚴重影(ying)響運營秩序(xu)或者(zhe)可能危及(ji)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qu)控制客流(liu)量(liang)的臨時措施的;
(三)違反本辦(ban)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暫停運(yun)營未及時向社會公告的。
第(di)四十條 市交通運輸行(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和其他有(you)關行(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及其工作(zuo)人員有(you)下列(lie)行(xing)為之一的(de),由其所在單位或者(zhe)有(you)權機關責(ze)令改正;情節嚴重的(de),依法追究其責(ze)任:
(一)拒絕受理投(tou)訴或者在規(gui)定期限內對投(tou)訴、申(shen)訴不予答(da)復的;
(二)未按規定(ding)制定(ding)或者實施突(tu)發事件(jian)應(ying)急(ji)預案的(de);
(三(san))對依法(fa)(fa)應當查處(chu)的違法(fa)(fa)行(xing)為(wei)不(bu)予查處(chu)的;
(四)其他玩忽(hu)職(zhi)守、濫用職(zhi)權、徇(xun)私(si)舞(wu)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tiao) 對違反本辦(ban)法(fa)規(gui)定的行為,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有處罰規(gui)定的,從其(qi)規(gui)定;造成損(sun)失的,依法(fa)承擔賠償責任(ren)(ren);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究(jiu)其(qi)刑事責任(ren)(ren)。
第六章 附則(ze)
第四(si)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bu)之日起(qi)施行(xing)。 上一篇:鄭州地鐵關于老年人乘車優惠方案的... 下一篇:鄭州市物價局關于鄭州地鐵票價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