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zheng)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號
《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馬 懿
2013年12月15日
鄭州市(shi)城市(shi)軌道交(jiao)通(tong)運營管(guan)理辦法(fa)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tiao) 為規范城市(shi)軌道(dao)(dao)交(jiao)通(tong)運(yun)營(ying)管理,保障城市(shi)軌道(dao)(dao)交(jiao)通(tong)安全運(yun)營(ying),維護乘客和城市(shi)軌道(dao)(dao)交(jiao)通(tong)運(yun)營(ying)單(dan)位的(de)合法權益(yi),根據《城市(shi)軌道(dao)(dao)交(jiao)通(tong)運(yun)營(ying)管理辦法》等國家有(you)關(guan)規定,結合本市(shi)實際,制(zhi)定本辦法。
第二(er)條(tiao) 本市行政區(qu)域(yu)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fa)。
第(di)三條 城市軌(gui)道交(jiao)通(tong)運營(ying)管(guan)理應當遵循科學管(guan)理、安全(quan)運營(ying)、規范服務(wu)、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交(jiao)通(tong)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軌道交(jiao)通(tong)運營的(de)行政主管部門,負責(ze)本辦法的(de)組織實施。
發展(zhan)改革(ge)、城(cheng)鄉規(gui)劃(hua)、財政(zheng)、公安、消防、衛生、價格(ge)、安全生產監督、城鄉建設、環境保(bao)護、城市管(guan)理、國(guo)有(you)資(zi)產監督(du)等有(you)關部門應當按照各(ge)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軌道(dao)交(jiao)通運(yun)營(ying)監督(du)管(guan)理工作(zuo)。
城市軌道(dao)交通(tong)沿線各縣(市、區)人(ren)民(min)政府及開發區管(guan)理委員會(hui)應當配合(he)做(zuo)好(hao)城市軌道(dao)交通(tong)運營的保(bao)障及沿線設(she)施設(she)備的保(bao)護工作。
第五條 城(cheng)市軌道交(jiao)通運(yun)營(ying)單位(以(yi)下(xia)簡稱(cheng)運(yun)營(ying)單位)依法(fa)承擔城(cheng)市軌道交(jiao)通運(yun)營(ying)責任,加(jia)強運(yun)營(ying)安全管理,嚴格規范運(yun)營(ying)服務,確保運(yun)營(ying)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六條 城市軌道(dao)交通運營,按照(zhao)國家、省、市有(you)關規定享受政(zheng)府(fu)補貼。
第(di)二章 運營服務
第七(qi)條 市交通(tong)運(yun)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zhi)定城市軌道交通(tong)運(yun)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并對城市軌道交通(tong)運(yun)營活動進行監督檢(jian)查。
運營(ying)(ying)單(dan)位應當按照運營(ying)(ying)服務規(gui)范及相關規(gui)定提(ti)供安全(quan)、便捷(jie)、優質(zhi)的運營(ying)(ying)服務,保(bao)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運營(ying)單位應當履行下列(lie)服(fu)務職責:
(一)制定(ding)主要崗位的(de)服務作業標(biao)準(zhun)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biao)準(zhun),并制定(ding)相(xiang)應(ying)的(de)管理制度;
(二(er))落(luo)實安(an)全生產(chan)責(ze)任,保障運(yun)營(ying)秩(zhi)序;
(三)向(xiang)社會公布服務承諾;
(四)在車(che)站(zhan)醒目位置明示首末(mo)班(ban)車(che)運(yun)營時(shi)間(jian);調整首末(mo)班(ban)車(che)運(yun)營時(shi)間(jian)的(de),應當提前(qian)向(xiang)社會(hui)公布;
(五)保(bao)障車站(zhan)運營服務設施正常使用,并(bing)維護車站(zhan)和列車的環境衛生;
(六(liu))依法應(ying)當(dang)履(lv)行的其(qi)他服務職(zhi)責。
第九條 運營單位工作人(ren)員應(ying)當佩戴標志(zhi)、文明服務。
第十條 在軌道交通車站周邊500米范圍內,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設置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
第(di)十一條 本市建(jian)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di)面交通聯運保障機制。
城市軌道(dao)交通(tong)(tong)、城市公共交通(tong)(tong)、客運(yun)出(chu)租汽車(che)、道(dao)路旅客運(yun)輸等運(yun)營(ying)單位應當配(pei)合實(shi)施聯運(yun)保障工作(zuo)。
第十二條 公(gong)安部(bu)門負責(ze)城市(shi)軌道交通的治(zhi)安管理,維(wei)護城市(shi)軌道交通的治(zhi)安秩(zhi)序。
電力、供水、通(tong)信等相關單位應(ying)當保證城市軌道(dao)交通(tong)用電、用水、通(tong)信等需要,協助運營(ying)單位保障軌道(dao)交通(tong)正常運營(ying)。
第十三條 老年人(ren)(ren)、兒(er)童、中小學生、現役軍人(ren)(ren)和殘疾人(ren)(ren)按規定可享受優惠乘(cheng)車(che)或者免(mian)費乘(cheng)車(che)待遇。
第十四條 城市軌(gui)道交通票(piao)價(jia)實(shi)行政府定(ding)價(jia)。運營單位應當(dang)執行價(jia)格(ge)主(zhu)管(guan)部門(men)依(yi)法確定(ding)的票(piao)價(jia),不(bu)得擅(shan)自調(diao)整。
軌道交(jiao)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shi)件不能(neng)正常運(yun)行的,乘客(ke)有權在規定時間(jian)內(nei)持有效車票要求運(yun)營(ying)單位(wei)(wei)按照購票金額退還票款,運(yun)營(ying)單位(wei)(wei)應當及時兌(dui)付。
第十五條 因節假日(ri)、大型(xing)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運營(ying)單位(wei)應當根據預案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在城市(shi)軌(gui)道交通客(ke)流(liu)量激增(zeng),嚴重(zhong)影響運(yun)營秩序(xu)或者可能危及運(yun)營安全的(de)緊急(ji)情況下,運(yun)營單位應當及時(shi)向(xiang)社會(hui)公告,并可以采取(qu)控制客(ke)流(liu)的(de)臨時(shi)措施,同(tong)時(shi)向(xiang)市(shi)交通運(yun)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對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范行為的投訴,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對運營單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章 乘客行為規范
第十(shi)七(qi)條 乘客應當遵(zun)守城市軌道交(jiao)通乘客守則及(ji)相(xiang)關(guan)規(gui)定,接受、配(pei)合(he)運營(ying)單(dan)位(wei)工作人員(yuan)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和環境(jing)衛生。
第十八條 乘客應當使用有效車票乘車。運營單位對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按照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可加收全程票價5倍以下票款。
第十九條 禁止攜帶下列(lie)物(wu)品和動物(wu)進站:
(一)易(yi)燃易(yi)爆物品,有(you)毒有(you)害、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xian)品;
(二)非法持(chi)有的槍械彈(dan)藥和管制(zhi)器(qi)具;
(三(san))畜(chu)禽(qin)和(he)貓、狗等寵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礙城(cheng)市軌道交通運(yun)營安全的(de)動(dong)物(有識別標志的(de)服(fu)務犬除外);
(四)易污損設(she)施、有(you)嚴重異味、無(wu)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五)充氣(qi)氣(qi)球(qiu)、鐵(tie)鋸(ju)、鐵(tie)棒、自(zi)行(xing)車(che)(含電動自(zi)行(xing)車(che),已折疊的自(zi)行(xing)車(che)除外);
(六)重(zhong)量、體(ti)積(ji)、長(chang)度超過規(gui)定的(de)物品;
(七)影響公(gong)共(gong)(gong)安(an)全、運營安(an)全、公(gong)共(gong)(gong)衛生(sheng)的其(qi)他物品。
禁止攜帶物品的目(mu)錄由運營單位在(zai)車站醒目(mu)位置(zhi)予以明示。
第(di)二十條 運營(ying)單位應當按照城(cheng)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cha)規(gui)范(fan)對乘客攜帶的(de)物品實施必要的(de)安全檢查(cha)。
乘(cheng)客應當(dang)接(jie)受、配合運營單位的(de)安全檢查。對(dui)拒不配合檢查的(de),運營單位有權阻止其(qi)(qi)進(jin)站或者責令其(qi)(qi)出(chu)站;對(dui)強行進(jin)站或者拒不出(chu)站、擾亂公(gong)共(gong)秩序的(de),報告公(gong)安機關依法(fa)處理(li)。
第二十(shi)一條 禁(jin)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jiao)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wei)生(sheng)的行為:
(一)在車(che)(che)站(zhan)或者列車(che)(che)車(che)(che)廂內吸(xi)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ji)亂(luan)扔果皮(pi)、紙屑、包裝物等;
(二)在車(che)站或(huo)者(zhe)列車(che)車(che)廂內躺(tang)臥、乞討、賣藝等;
(三)在車站或者(zhe)列車車廂內踩踏座席、追逐打鬧(nao)、大(da)聲喧嘩;
(四)在車(che)(che)站內擅自擺攤設點,在車(che)(che)站或(huo)者列車(che)(che)車(che)(che)廂內兜售(shou)或(huo)者派發物品(pin)(pin)、散發廣告(gao)宣傳品(pin)(pin)等;
(五)在車(che)站、列車(che)車(che)廂(xiang)或者其他城(cheng)市軌道(dao)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xie)、刻(ke)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等;
(六)在列車(che)車(che)廂內(nei)進食(shi);
(七)在(zai)車(che)(che)站內(nei)擅自停放(fang)車(che)(che)輛、堆放(fang)雜物,在(zai)車(che)(che)站或者(zhe)列車(che)(che)車(che)(che)廂內(nei)滑滑板(輪滑)、騎獨輪車(che)(che)等;
(八)在運行的(de)自(zi)動扶梯(ti)上逆行;
(九)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gong)秩(zhi)序、公共(gong)場所容(rong)貌和環(huan)境衛生的其他行(xing)為。
第二十二條(tiao) 精神病患者、智(zhi)障者、學齡前兒童(tong)應(ying)當在健康(kang)成人(ren)的陪(pei)護下進站乘車。
運(yun)營單位有權勸阻醉(zui)酒者(zhe)和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zhe)進(jin)站乘車。
第四章 安全與應急
第二十三條 運(yun)(yun)營單(dan)位依法(fa)承(cheng)擔(dan)城市軌道交(jiao)通(tong)運(yun)(yun)營安全的主體(ti)責任。
運營單位應(ying)當建立健全(quan)安(an)(an)全(quan)責任、安(an)(an)全(quan)教育(yu)培訓、防(fang)火安(an)(an)全(quan)管(guan)理(li)、巡(xun)查與(yu)檢查、設(she)施安(an)(an)全(quan)維護(hu)等(deng)安(an)(an)全(quan)運營制度。
第(di)二十(shi)四條 運(yun)營單位應當(dang)對城市軌(gui)(gui)道交通保(bao)護區、軌(gui)(gui)道交通設施設備等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有(you)危及或者可(ke)能危及城市軌(gui)(gui)道交通運(yun)營安(an)全的,應當(dang)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an)全隱患。
運(yun)營單(dan)位(wei)對軌(gui)道交通沿線(xian)的設施設備進行技術防護(hu)和(he)監(jian)測時,沿線(xian)相關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應當予(yu)以配(pei)合。
第二十五條(tiao)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消防(fang)管理、事故(gu)救援(yuan)等有(you)關規定(ding),在城(cheng)市軌(gui)道交通設施內設置(zhi)報警(jing)、滅(mie)火、逃生、緊急疏散照明、救援(yuan)、防(fang)爆、防(fang)毒、防(fang)汛等器材和(he)設備(bei),并(bing)定(ding)期檢(jian)查(cha)、維(wei)護、更新(xin),保證其(qi)完好和(he)有(you)效(xiao)。
運營(ying)單位(wei)應當保持出(chu)入(ru)口(kou)、通(tong)道(dao)暢通(tong),不得(de)在地下車站站廳乘客疏(shu)散區、站臺及疏(shu)散通(tong)道(dao)內設置商業場所,保證安全、消防(fang)、疏(shu)散等各類導(dao)向(xiang)標志正確、清晰(xi)、完整(zheng)、醒目。
第二(er)十(shi)六條 禁止下列危(wei)害城市(shi)軌道交(jiao)通(tong)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you)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zhi),非緊(jin)急狀(zhuang)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zhi);
(二)遮(zhe)蓋、污損、擅(shan)自移(yi)動(dong)各種標志、測量設(she)施以及安全防護設(she)備;
(三)在軌(gui)道上放(fang)置、丟(diu)棄障礙(ai)物,向列車、工程車、軌(gui)道、通風亭(井(jing))、接觸網等城市軌(gui)道交通設施(shi)投擲物品(pin);
(四)損(sun)壞軌道、隧道、車站(zhan)、車輛、電纜、機電設備(bei)、路基、護坡(po)、排水溝等設施設備(bei);
(五)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故意(yi)干(gan)擾城市軌道交通通訊頻(pin)率;
(七(qi))擅(shan)自進入駕駛室(shi)、軌道、隧道、通風亭(井)或者其他(ta)有(you)警(jing)示標志的區域(yu);
(八)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墻、欄桿(gan)、護網、閘機(ji)、列車、安全門、屏蔽門等;
(九)強(qiang)行(xing)上下車(che);
(十(shi))在(zai)車站、列(lie)車車廂(xiang)、通(tong)風亭(井)等城市軌(gui)道(dao)交(jiao)通(tong)設(she)施范圍(wei)內點燃(ran)明(ming)火;
(十一)阻(zu)擋車(che)門、屏蔽門、安全(quan)門的正(zheng)常開啟(qi)或者(zhe)關閉;
(十(shi)二(er))危(wei)害城市(shi)軌道(dao)交通運(yun)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er)十七條 城市軌(gui)道交通(tong)沿線設立控制保(bao)(bao)(bao)護(hu)區和(he)(he)重點保(bao)(bao)(bao)護(hu)區,控制保(bao)(bao)(bao)護(hu)區和(he)(he)重點保(bao)(bao)(bao)護(hu)區范圍(wei)包括地下、地表和(he)(he)地上(shang)。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xu)要調整(zheng)控制保護(hu)區(qu)和重點保護(hu)區(qu)范圍的,由運營單位提出(chu),經市城鄉規(gui)劃、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men)審核(he)后,報市人民(min)政府確(que)定(ding)。
第二十八條(tiao) 控制保(bao)護區范圍按下(xia)列規定執(zhi)行: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控制中心等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過河(湖)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重點保護區范圍按下列規定執行(xing):
(一)地下工程(車站、隧道等)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二)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5米內;
(三)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者路塹外邊線外側5米內;
(四)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站(所)、控制中心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
(五)城市軌道交通過河(湖)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控(kong)制保護區和(he)重點保護區的邊界標(biao)志,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設(she)置。依(yi)法設(she)置的邊界標(biao)志,任何人不得(de)毀(hui)壞或者擅自移動。
第(di)二十九條 在城(cheng)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hu)區內進行(xing)(xing)下列作業的,應當制定專(zhuan)項施工方(fang)案(an)和安全防護(hu)方(fang)案(an)。有關行(xing)(xing)政(zheng)管理部(bu)門(men)依法辦(ban)理有關行(xing)(xing)政(zheng)許可手續時,應當書(shu)面征求市交通運(yun)輸行(xing)(xing)政(zheng)主管部(bu)門(men)意見:
(一(yi))新建、改建、擴建、拆除(chu)道路(lu)、建筑物、構筑物;
(二)從事(shi)基坑(槽)開挖、降水、頂進、爆(bao)破、樁基礎施工(gong)、灌漿、噴錨、勘(kan)察(cha)、鉆探、打樁等可能(neng)影響(xiang)城市軌(gui)道交通運(yun)營(ying)及設施安全的作業;
(三)敷設、埋設、架設排污(wu)、排水、泄洪溝渠、燃氣管(guan)道(dao)、電力隧道(dao)、高(gao)壓線路等管(guan)線和其他需(xu)跨越(yue)或者橫(heng)穿城市軌道(dao)交通(tong)的設施(shi);
(四)開挖河道水(shui)渠、打(da)井(jing)取(qu)水(shui);
(五)在過河(湖)隧(sui)道段水域從事(shi)疏浚作業(ye)(ye)、采石挖(wa)砂等作業(ye)(ye);
(六)大面積(ji)增加或(huo)者減少載荷等影(ying)響城市軌(gui)道交通設(she)施安(an)全的(de)活動(dong);
(七(qi))其他可能(neng)危害城市(shi)軌(gui)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活動。
施(shi)工(gong)單(dan)位或者個人應(ying)當在施(shi)工(gong)作業前與運(yun)營單(dan)位簽訂安全協議,并(bing)接受(shou)運(yun)營單(dan)位對施(shi)工(gong)過(guo)程的安全監控。
第三十條 重點保護區納入城市黃線管理,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與軌道交通工程無關的建設活動。
前款工程的施(shi)工方案由市交通運輸(shu)行政主管(guan)部門組織論(lun)證,運營單(dan)位實施(shi)安全監(jian)控。
第三十一條(tiao) 市(shi)(shi)交通(tong)運輸行(xing)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fang)、安全生產監督、城(cheng)市(shi)(shi)管理(li)等行(xing)政主管部門制定城(cheng)市(shi)(shi)軌道交通(tong)突發事件(jian)應急預(yu)案,報市(shi)(shi)人民(min)政府批(pi)準后實施,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運(yun)營單位應(ying)(ying)當按照城市軌(gui)道交通突發事件(jian)應(ying)(ying)急預(yu)(yu)案,制定火災(zai)、水(shui)災(zai)、地震、停(ting)電、衛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專項應(ying)(ying)急預(yu)(yu)案,并定期組織應(ying)(ying)急演練(lian)。
第三(san)十二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xiang)條件(jian)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yun)營(ying)(ying)(ying)安全,并且(qie)無法采取措施保(bao)證安全運(yun)營(ying)(ying)(ying)時(shi),運(yun)營(ying)(ying)(ying)單位應(ying)當及時(shi)向(xiang)市交通運(yun)輸行政主管部(bu)門(men)報告(gao),并可(ke)以暫停線路運(yun)營(ying)(ying)(ying)或者部(bu)分(fen)路段運(yun)營(ying)(ying)(ying)。暫停運(yun)營(ying)(ying)(ying)的(de),應(ying)當及時(shi)向(xiang)社會公告(gao)。
第三十三條 城(cheng)市軌道(dao)交(jiao)通運營(ying)發生人員傷(shang)(shang)亡事故(gu),運營(ying)單(dan)位應當按照先搶救(jiu)傷(shang)(shang)者、后處理事故(gu)的原則,組織搶救(jiu)傷(shang)(shang)者,及(ji)時排(pai)除障(zhang)礙,盡快(kuai)恢復正常運行(xing),并及(ji)時向市交(jiao)通運輸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門報告。
交通(tong)運(yun)輸、公安(an)、安(an)全生產監督、衛(wei)生等部門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zhang)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tiao)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規定,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志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di)三(san)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制定、實施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拒絕接受運營單位進行安全監控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shi)八條 違 反(fan)本辦法規(gui)定,危(wei)害城(cheng)(cheng)(cheng)市(shi)(shi)軌道交(jiao)(jiao)通設施、擾亂(luan)城(cheng)(cheng)(cheng)市(shi)(shi)軌道交(jiao)(jiao)通運(yun)(yun)營(ying)秩序以及其他危(wei)害城(cheng)(cheng)(cheng)市(shi)(shi)軌道交(jiao)(jiao)通安全、影響(xiang)城(cheng)(cheng)(cheng)市(shi)(shi)軌道交(jiao)(jiao)通公共場(chang)所容貌(mao)和環(huan)境衛生的,運(yun)(yun)營(ying)單(dan)位(wei)有權(quan) 對行為人(ren)進行勸(quan)阻和制止,可(ke)以責(ze)令(ling)行為人(ren)離開城(cheng)(cheng)(cheng)市(shi)(shi)軌道交(jiao)(jiao)通設施或(huo)者(zhe)拒絕為其提供客運(yun)(yun)服務,并報告有關(guan)行政主管(guan)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jiu)條 運營單位(wei)有(you)下列行為之(zhi)一(yi)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zheng)主管部門責(ze)令改(gai)正,給(gei)予警告,對(dui)直接負責(ze)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e)任(ren)人員依法追究其責(ze)任(ren):
(一(yi))違反本辦法第(di)八條(tiao)規定造(zao)成嚴重影(ying)響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di)十五(wu)條第(di)二款規(gui)定,在城市軌道交(jiao)通客流量激(ji)增(zeng),嚴重影(ying)響運營秩(zhi)序(xu)或者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de)(de)情況下,未采取控制客流量的(de)(de)臨(lin)時措施的(de)(de);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暫停運營未及時向社會(hui)公(gong)告的(de)。
第(di)四十條 市(shi)交通運輸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men)(men)和其(qi)他(ta)有關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men)(men)及其(qi)工作人員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的(de)(de),由其(qi)所在(zai)單位或者有權機(ji)關責(ze)令(ling)改正;情(qing)節嚴重的(de)(de),依法追究其(qi)責(ze)任:
(一(yi))拒(ju)絕(jue)受理投訴或(huo)者在規定期限(xian)內對投訴、申(shen)訴不予答復的;
(二(er))未(wei)按規定制定或者(zhe)實(shi)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an)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bu)予(yu)查處的;
(四)其他(ta)玩(wan)忽職(zhi)守、濫用職(zhi)權(quan)、徇私舞弊(bi)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i)(gui)定的行為,有(you)關法律(lv)、法規(gui)(gui)有(you)處(chu)罰規(gui)(gui)定的,從其(qi)規(gui)(gui)定;造成損(sun)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go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qi)刑(xing)事(shi)責任。
第六章(zhang) 附(fu)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ban)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ing)。 上一篇:鄭州地鐵關于老年人乘車優惠方案的... 下一篇:鄭州市物價局關于鄭州地鐵票價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