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采購人名稱(cheng):
鄭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gong)司運營(ying)分公(gong)司
二、采購項目(mu)名稱:
鄭州市軌道交(jiao)通運營期建(jian)筑物防雷裝(zhuang)置檢(jian)測項目合同
三、采(cai)購項目(mu)概(gai)況:
1號(hao)線(xian)、2號(hao)線(xian)一期、城郊線(xian)建筑物及高(gao)架車站墩臺和各線(xian)供電主(zhu)所的建筑物防(fang)雷裝(zhuang)置(zhi)的檢(jian)測。
四、擬(ni)采用的采購方式:
直接委托
五、申請理由:
本項目(mu)經前期(qi)調研,雖然國發〔2016〕39號《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中提出“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鄭州地區防雷裝置年度檢測仍未完全市場化,仍由河南省氣象局防雷中心獨家開展。省內并無其他具備防雷檢測資質單位。經咨詢省外防雷檢測單位,因跨地區及市場因素,且檢測周期較長,尚無意愿參與。
鄭州地(di)鐵(tie)已建(jian)線路的防(fang)雷裝置竣工檢(jian)測均由河(he)南省防(fang)雷中心負責實施(shi)。
根據(ju)《采購方式管(guan)理辦法》第5.2條7款,本項目符合:第3條“因專利技術、設備型號、施工條件、行業壟斷、融資形式等先期條件所限,無法競爭的項目”的條件。故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六、擬定供應商(shang):
河(he)南(nan)省防雷中心(河(he)南(nan)省現代防雷有限公司)
七、其(qi)他事項:
供(gong)應(ying)商對該項目擬(ni)采(cai)用直接委托方式(shi)及其(qi)理由(you)和(he)相關(guan)需求有異議的(de),可以自本公示發出(chu)之日(ri)起五個工作日(ri)內(nei),向我單位提(ti)出(chu)意見。